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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乌兰察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拔培养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巡考)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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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8: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营造我市人事考试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支持、参与到人事考试事业中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选拔培养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巡考)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条件
驻我市市直或集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各大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较强的保密观念,敢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年龄45周岁以下;
(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人事考试监考或巡考工作;
(五)近三个年度的年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参加选拔: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其他不适于承担人事考试工作情形的。
二、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
(一)监考(巡考)员根据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项人事考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监考(巡考)员在承担考试任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认真学习和履行《监考守则》和《巡考人员职责》并接受统一管理。
(三)监考(巡考)员在承担工作任务时,须提前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否则后果自负。
(四)监考(巡考)员承担工作任务时,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五)监考(巡考)员如违反考试法规,造成考试事故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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