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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1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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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示
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天。
九、聘用
拟选聘人员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政策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鹏办〔2016〕3号)(附件2)名师条件的考生可在办理入职时一并按规定程序向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申请认定,经审核认定的,享受相应待遇。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按规定时间向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深圳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1年内(从面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签订聘用合同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本次选聘的职员须在大鹏新区至少服务满五年,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大鹏新区。
招聘单位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约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内。试用期结束,聘用人员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选聘进入大鹏新区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相关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招聘相关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经历的计算,均截至2017年12月31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且必须在资格初审时提供岗位要求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至资格初审时尚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岗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
(三)因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选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递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同意后,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四)本次选聘对进入面试的深圳市外考生给予适当交通补贴。考生在面试当天结束后,向补贴审核处的工作人员提供本人来深的城际间的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船票、高速过路发票等交通票据原件,以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工作人员将根据考生在在报名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并结合交通、票据,确定具体补贴金额。若考生未能在面试当天提供票据或无法提供票据原件的,将不能获得补贴。若考生提供的票据起始地点与报名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始发地不一致的,将以两者较低的始发地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个人签字确认,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补贴标准:广东省内深圳市外500元/人;广东省外1000元/人。
(五)报考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选聘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考生咨询电话:0755-28333436,0755-28333192。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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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014339608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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