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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关于“民法”的重难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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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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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16: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6.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7.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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