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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6: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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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中涉及到的是保障居民“暴走团”的交通安全禁止了机动车通行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路权意识的问题。路权是参与交通的主体,包括行人、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可以统称为“用路人”,他们都有使用与其需求相对应的部分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权利,这就是路权。比如行车人的行车路权,自然人的个体路权、群体路权等,这些权利都受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
用路人伸张路权,如果这种“伸张”不合理、不正确,就容易引发矛盾。由于道路交通资源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利用道路资源还涉及到环境污染、噪声、交通事故、社会公正等问题,从整体价值权衡来看,合理的路权需求应该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是通行权。也就是说,用路人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就应该保障其合理使用道路的权利。根据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用路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时应遵循“分道行驶”的原则。因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互挤压、行人和机动车相互占道等行为都属于侵害对方的通行权,他们对各自路权的伸张并不正确。同时,道路交通法也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其次是优先权。即保证用路人按照一定的让行规定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这种“先后顺序”看似是一种时间概念,其实是一种通过规则来确定先后使用道路的空间顺序。例如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就是说法律只是说谁必须退让(放弃)路权。
由此不难看出,青岛交警采取封路给“暴走团”让路的做法,虽看似维护了弱势群体的路权,然而却侵害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用路权,有失公允。
如今,城市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造成的问题不少。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一个核心议题:路权。青岛交警采取封路给“暴走团”让路的做法,虽看似维护了弱势群体的路权,然而却侵害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用路权,并非权宜之计。
7月初,临沂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开车冲进正在机动车道上“暴走”的老年健身队伍,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在此事件发生后青岛交管部门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是及时的,通过封路禁止机动车通行看似从根源上杜绝了惨剧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其他路段的承载量过大。虽说如果不同用路人的优先权发生冲突,弱势群体应该优先受到保护。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会让机动车驾驶人的心态失衡,缺乏公平性。
之所以会出现用路权的争夺,与中国近年来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有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年4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亿大关,其中汽车达2亿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2.5亿辆,电动三轮车保有量达5000万辆。此外,伴随共享单车出行模式风靡中国,截至今年3月中旬,中国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已超过400万辆。一方面,一味限制机动车在某一路段的通行只会增加其他路段的交通压力,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行人和机动车相互占道等行为都属于侵害对方的通行权,因此该做法损害了机动车的合法用路权,有失公允。
要想真正解决路权矛盾,需要政府合理整合分配路权与提高用路人的路权意识相结合。
第一,城市规划制定者,在开展城市规划设计时要尊重实际,同时保持前瞻性。既然道路设施是所有用路人的共用资源,那么就应当平衡好各方利益,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实现绝大多数用路人的合理路权。
第二,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用路人正确理解、模范性地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的交通法规。对于用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则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其中,既要严格规范车辆驾驶人的“个体”行为,又要对“组团式过马路”的群体性违规拿出解决办法。
不管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政执法者,都要有正确的路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二者相互促进,用路人才能更好地享有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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