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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责任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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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20: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都教师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特岗教师内容,请关注文都教师考试网。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4.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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