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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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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6: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面试热点话题,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面试水平,顺利进军事业单位面试考试。
2017年8月19日,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对“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邯郸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进行重新审核。此前,张某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微信群等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治社会中,没有任何绝对的权利,所有权利都须止步于他人权利与社会秩序。言论自由权也是如此,一方面,我们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侵犯他人私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造谣生事,引起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若是超出法律边界,则需要根据其危害性大小,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法律不仅不禁止差评,反而鼓励我们积极揭发商家的不端行为,对消费者的言论赋予了更大容忍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事件中对“差评”一禁了之,形成对“差评”的信息垄断,显然不仅不可能,更加不合法。更何况,在社会公共治理机制日臻完善,公众参与评判的渠道日益畅通的语境下,倘若不能准确领会民众给差评的原因,不能多从自身寻找薄弱环节并完善服务水平,某些单位获得差评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更有可能形成民众情绪的堰塞湖。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这虽是向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喊话”,也是对各行各业的启发。对群众的好想法好建议要收集,对网友的关切须回应,如此才能建立更顺畅的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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