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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2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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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及政审
安置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安置人选进行考核。特殊岗位需要政审的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政审。考核或政审不合格的,取消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于报考出现的空缺岗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在“服从调剂”未被录取考生中根据考试的成绩、专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调剂解决。
六、公示
确定为拟安置的人选,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其拟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安置,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安置。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安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安置人员待遇
通过本次公开考试安置就业的人员不纳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被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社局备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由用人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安置资格,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续签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今后根据市直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标准。
安置人员凡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得再报名参加其他用人单位同类就业安置考试。市人社局要对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支付工资、缴纳保险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安置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应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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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0427458744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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