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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累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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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累犯的概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三、累犯的分类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此一定之罪的。即除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四、累犯的处罚
    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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