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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水权制度改革首度“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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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2014年10日,杭州青山湖科技城东苕溪畔,浙江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山湖蔬菜有限公司签订了取水权转让意向协议。这也是杭州市用水户间签订的首份取水权转让协议,标志着水权制度改革在杭州首度“破冰”。
    杭州市林水局负责人透露,2015年起,将着手对东苕溪流域生产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家底”,并对沿线119家用水户(临安95家、余杭24家)逐一进行水权确权,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标准表述】
    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性。
    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水权制度。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水权获取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具体措施】
    一、完善与改革农业水资源产权制度。立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重点解决水权交易与转换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宜的水权交易机制,避免给农民形成新的负担。
    二、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在水管理中的参与度。缩短管理链条,提高效率,形成农民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管理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三、完善法律制度搭建水权交易平台。我国涉及水权的法律不多,零星分散在水法、物权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往往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若干个跨区域的水权交易所,以完成水权交易由起步时的价格协商交易到公开挂牌交易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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