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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未成年人该不该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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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4月,辽宁省葫芦岛市15岁中专生张同学在校外和一名女同学打招呼,一辆轿车打急转弯向人行道猛冲过来。他奋力推开女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小张救人受伤后,姑姑张女士一直为他张罗着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然而当地以张同学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并作出了答复:“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此行为应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类似葫芦岛这样,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打入另册,并非孤例。之前,在山东、四川等地均出现过未成年人英勇救人,事后申请“见义勇为”称号没被批复的案例。
    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既不鼓励,也不提倡,同时更不应该大肆宣传。似乎相关部门给出这样的解释合乎情理,毕竟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鼓励他们盲目的见义勇为,或许会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以之为榜样,效仿其行为,会给一些未成年人带来不可想象的伤害。比如青少年自己不会游泳却贸然下水救溺水者;再比如面对突发的火灾,贸然冲进屋里救人等等。这样的盲目行为,很多时候不但不会让身处困境的他人获救,而且会白白牺牲掉热心的未成年孩子的姓名。
    但是我们不能将正视和肯定青少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和鼓励、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混为一谈,给予“见义勇为”的称号不等同于鼓励、提倡和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以及对个体的褒奖,不存在鼓励别人效仿的意图。在多元化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雷锋精神、舍己献身的奉献精神似乎已经不符合时代价值,因此让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得到继承和发扬,就需要对年轻人做好引导和教育。“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精神的取向,于未成年人,应该给予认定。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可,并给与一定的嘉奖,并不会造成过度渲染,引起效仿。相反,这些青少年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例,就是最生动的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课,通过公开这些案例让孩子知晓,并参与讨论,让其明白如何回避危险,以及危险时刻自保与互救的界限在哪里,救人的风险何在。这些认识的形成,不但可以让孩子在危险面前不至于惊慌失措,而且有助于减少盲目的救人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不对一个孩子的义举给予认可和正视,试图藏着掖着,那无疑令失去孩子的父母以及社会当中的勇者寒心,令正义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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