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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案例分析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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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付款。2011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同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1年3月5日A公司收到汇票后向C银行提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同年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年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1年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11年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2011年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如F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
    3.如F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答: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2年4月5日,持票人应在2002年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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