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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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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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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
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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