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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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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特別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根据基本法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力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冲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冲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人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等。
    (一)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人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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