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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微信购物竟不受保护 是在推卸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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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7: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甘肃省工商部门“微信购物不受保护”的“友情提示”一出,网络舆论一片哗然。有人分析称,这是因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情理之中。
    这样的提示一出,估计消费者微信购物的欲望,肯定会降低不少:一方面,消费者害怕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他们也害怕维权遭遇困境。如此这般的话,又何必在微信上购物呢?
    但很显然,审视此事不能点到为止。微信购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刀切地打死,似乎并不符合常识。更何况,从网络购物到微信购物,变换的只是载体,怎么一下子就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了?
    可以说,在此事上最大的争议,还是经营者的法律定义问题,但很遗憾,新消法并没有对经营者下定义,但根据《反垄断法》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微信购物虽然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但从这样的法律定义来看,同样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当受到消法保护。
    既然如此,当地的有关部门为何要说“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呢?说到底,这是一种懒政,也是在推卸监管责任。你不得不承认,微信购物要进行监管,难度非常大,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经营者,而每一个人也都可能是实实在在的消费者。
    在微信购物一事上,监管部门要进行全面全覆盖的监管,难度非常大。但很显然,难度大不是监管不作为的挡箭牌。淘宝成立之初,同样没有监管,如今却还算完全,那么微信购物为何不能借鉴性学习呢?
    因而,对监管部门而言,与其提醒公众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还不如连同其他的监管部门以及微信管理方等,建立一整套的安全监管体系。
    对于新生事物,堵不如疏的道理是永远适用的,那么监管部门需要做的,不是将其一巴掌拍死,而是将其监管好,让其行驶在安全健康的轨道上。对私人厨房如此,对微信购物亦然。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在延伸监管链条、补全法律漏洞上下功夫,而不是拒之于千里之外。唯此,才是更得人心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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