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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春季招聘考试常识: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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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7: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春季招聘考试中法律的重点——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改。
    首先,是存贷比的废除。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75%的存贷比要求失去了意义。废除存贷比,有利于放开银行的贷款限制,同时,其他组织也更加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不过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旦取消存贷比,就意味着银行业监督机构对银行的限制又少了一项,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是我们值得关注的,因此银监机构一定要加强监管,保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二点,对银行经营范围进行了修改。“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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