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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民事代理行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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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民事代理行为的基本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在性质上属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民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依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该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的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共同代理式整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其共同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并非当然的连带责任。
(3)本代理与复代理
(4)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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