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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民事主体与人格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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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民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所称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规律而诞生的人。自然人一出生就成为独立自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不仅包括有本国国籍的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两类。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1)法人的特征:法人是团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①始期与终期不同。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②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③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法人独立参加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
二、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
人对其自身的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就是人格权。而人与人之间基于身份所产生的伦理性权利,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就是身份权。
2、人格权的保护
加害人对其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且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例题】有关人格权,错误的说法是( )。
A.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B.公民、法人都具有人格权
C.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谓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D.公民的荣誉权也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解析】D。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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