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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合同自由与违约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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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3)合同是一种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杈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有两方面含义: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得以自己的优势对另一方的意思进行强制。其次,合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如何设定等,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它表现了缔约自由、选择相对而言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三、违约责任
在没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约定、债权人过错等法定或约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形态主要是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延迟和不发履行。
违约责任方式就是违约的救济形式,包括:(1)实际履行;(2)合同解除;(3)损害赔偿。
【例题】(多选题)下列内容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的有( )。
A、有违约事实
B、违约方有过错
C、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
D、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E、非违约方没有过错
【解析】A、D。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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