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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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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点
债权是特定人(债权人)请求特定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点: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欲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
第二,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请求债务人之外的任何人履行义务,此为债权的相对性。
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没有相互排斥力,效力一律平等,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均按比例分配,不分债权成立时间之先后。
第四、债权是财产权。债权的财产内容主要是债务人以其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所应实施的应付。
【例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解析】D。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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