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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特权概念及其类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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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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