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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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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力受到侵害后,权力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力,其权力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力。
二、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力。如《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
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诉讼时效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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