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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新法速递之《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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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的学习重点在于日常的积累,不过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新法。何为新法呢?新法基本上属于近两年制定修改的法律。考生们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正或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可能成为今后考试的新热点。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2011年新制定的《行政强制法》为各位考生梳理重点知识点。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梳理的新《行政强制法》的重点内容,供大家复习备考之用。同时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例如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等新法,同学们在复习备考阶段也要有所涉及,全面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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