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4|回复: 0

2015年申论热点“法官跳槽”需理性看待

[复制链接]

21万

主题

21万

帖子

6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2786
发表于 2017-7-2 13: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链接】
    39岁的年轻法官张伟将辞职信和工资条发到网上后,引发了人们对“法官跳槽”这一现象的关注。在很多人看来,跳槽后的法官适合做的工作就是律师,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然而律师们认为,人脉资源对于跳槽的法官来说并非最重要的,那么什么又是律师事务所看上的呢?
    【标准表述】
    [问题阐述]
    最近,“法官跳槽”现象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之所以关注这一现象,既有对现有法官人才流失的担忧,也有对辞职法官滥用其原有职务影响力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忧。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专家以为,对“法官跳槽”现象需要理性看待。
    [解析]
    首先,辞职法官们的职业选择自由要得到尊重。无论是宪法还是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辞职法官们都有职业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从法律角度上讲无可厚非;从人性角度上讲,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在利益面前,人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在是否辞掉法官职业选择上,相信具有较高法律人逻辑思维的法官比普通人会做出更好的判断。不过,在保障法官们职业选择自由的前提下,作为法院,应当多从人才流失角度反思下法官辞职现象:是人文关怀的缺失,还是职务晋升机会不够抑或是薪水不高引发法官的辞职?毕竟,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需要有真才实学、有能力的法官去防守。
    其次,对辞职法官做好事后监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辞职后,其原所在人民法院要对其从事法务工作的情况做好监管,必要时,要将本院辞职原法官的个人情况对外做出公示说明,以利于社会监督。另外,司法行政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管工作。
    最后,完善对辞职法官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刻不容缓。法官辞职后,虽然其要受“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规定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可由他人出面,其在背后仍然能够利用原有影响力左右案件审判的结果,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完善现有法律。还有,如果辞职法官违反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由哪个部门处罚等也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总之,只有理性看待“法官跳槽”这一社会现象,我们才能在尊重辞职法官职业选择自由的基础上做好权力滥用的各种防范工作,也只有把好辞职法官权力滥用这道关,社会才能对正义实现有更多期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27 18:40 , Processed in 0.061370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