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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12: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受他人贿赂,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请谈谈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参考答案】
    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在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过程中,陈永洲的行为实属对法律的沉重践踏,引人深思。
    一方面,从新快报本身来说,缺乏有力有效地工作机制以及必要的监督机制。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不仅是工作机制的漏洞问题,更是监督机制不利造成的。对于记者发表的文章,新快报本该有最终审核与验证权,但却无动于衷,造成了大量不实报道,且使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这种严重失职,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从陈永洲本人来说,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置法律与不顾进行收贿,甚至在工作之时,在不对稿件进行全面思考的基础上,断然对稿件内容进行删减,造成稿件内容不实,直接触碰了职业道德底线,更加践踏了法律的威严。
    从陈永洲事件中,我们应该警醒的不仅是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良知,更应该警醒的是法治的内化于心。
    首先,新闻工作者应拥有良知与法治素养。新闻工作者,无论任何时候,在任何利益面前,都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忠于事实真相进行报道,时刻保有良知;并且,充分认识到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严肃新闻纪律,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将法治内化为自己的思维与做事方式。
    其次,新闻相关单位应切实注重行业操守,加强行业监督。新闻相关单位,一方面,应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加强对工作的适时考察与监督,严把稿件质量,真正做到客观性与真实性;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加强内部人员的法治素养,定期进行法治宣传,真正培养单位人的法治思维。
    最后,法治社会的不断构建是历史必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想要真正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需全社会公民对法时刻保有一颗敬畏心、遵从心与信服心,将外在的法律刚性自觉内化为意识柔性,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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