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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具备相关知识考点:教师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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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00: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1. 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 科学研究权;
    3. 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4. 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 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 招聘;2. 续聘;3. 辞聘;4. 解聘。
    (五)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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