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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教师权利和义务命题考点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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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0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让各位考生多一点底气、多几成胜算,文都教师资格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命题考点”,供参加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童鞋学习参考!
    命题点1: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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