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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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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3: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很多省份重要的考察部分,因此要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要重视这部分知识的复习,今天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跟大家分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频考点之一——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笔试进入面试。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这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1.矛盾的含义及基本属性
(1)矛盾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具有两个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具有两层含义:①矛盾着的对立面的互相依赖性,矛盾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②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表现为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即个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
②二者的联系: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特殊性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在一定范围、时间内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时间内则变成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4)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我们运用矛盾分析法分析一切事物;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矛盾的不平衡性
(1)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及二者的关系
在复杂事物的矛盾体系中,往往具有多种矛盾,这时的矛盾体系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
主要矛盾是指在诸多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第一,主要矛盾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次要矛盾的解决也制约、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第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及其关系
矛盾着的双方的力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每一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次要方面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二者转化后,事物的性质也随着变化。
(3)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间的方法论意义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
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辩证法要求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中内在的包含着重点论。辩证法的重点论是以两点论为前提的。
4.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某一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是内部矛盾,即事物的内因;这一事物同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是外部矛盾,即事物的外因。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外因可以相互转化。
其中重点考察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的普遍性和对立性及辩证法的两点论与重点论,考生要多加留意并结合题目强化知识点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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