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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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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2: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法律常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如期而至了,各位考生在学习法律常识时难免遇到种种问题。在这给各位考生提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顺利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大多数考生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所以对于法律这个非常专业的学科考生还是很是陌生的。当然由于法律常识过于专业大家认为学习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其实在我看来不然,法律的学习只要考生按部就班的来做还是可以顺利拿到分数的。
今年法律最大的看点当然是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全体会议上作出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到2017年3月亮相全国“两会”,用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常识所以必然会要求考生对法律界的动态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在今年的讲义设置中也为考生增加了这个部分。那我在这就给大家说一下草案的亮点。1、六岁儿童终于可以合法“打酱油”。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不满10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10岁这个坎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所以此次草案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降到了6岁。草案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网络虚拟财产将受到保护。小伙伴再也不用担心装备不翼而飞了。草案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虚拟网络财产;3、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草案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明确胎儿利益保护。现在在《继承法》中发条只是说应当为胎儿保留适当的遗产。但此次草案明确的胎儿的继承权。草案十五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上就是为大家挑出的几个《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学习常规法律常识的时候不要忘记关注法律热点,关注新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够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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