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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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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简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题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考察,命题人最偏爱的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因而,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就是考生所应重点把握的知识点,考生务必要加强练习,着重对不同题目适用的原则进行准确的辨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其中考生要重点把握过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法定情形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公教育老师通过对这一年来的题目的研究发现,侵权责任比较喜欢结合目前时代背景、社会热点考察一些与现实生活相关的案例,以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适用能力。所以对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教育侵权案件要有足够的重视。今天我们主要就这两类题目具体进行分析。
我们来看看这两道题目:
1、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中公解析:本题比较简单,考察的就是个人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适用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这个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此类案件适用的无错责任原则。在本题中蔡某饲养的宠物狗将孩子咬伤,孩子以及孩子的家长也没有任何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所以责任由蔡某自己承担,和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要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动物侵权案件中,个人饲养动物致损的,在非受害人故意的前提下,责任一般是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但如果动物侵权案件是发生在动物园里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后,动物园如果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则可以完全免责。在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的老虎咬人致一死一重伤案件中。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游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后受到老虎攻击,动物园方面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动物园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案当时也引法社会广泛议论。
2、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 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 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 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公解析:本题考察的为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由于属于第三人侵权的特殊情况,故题目难度较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学校老师,有管理学生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认定学校存在有过错,故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以上两道题属于比较经典的侵权题目,希望同学们可以以此为导向,在以后的题目中,更好地把握相关题目的归责原则,提高做题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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