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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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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7: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一直是属于考察重点。行政行为的内容比较抽象,很多同学在学习这一部分的时候感到很吃力,尤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行政法的一些理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这一分类构成了行政救济的基础,尤其涉及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候。
下面我们通过题目来训练下做题时的思路
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公安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
C.某市公安局因张三超载行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D.某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C。解析,A项公安局建办公大楼不属于行政行为;B项民政局起诉某公司也不属于行政行为;C项公安局对张三进行处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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