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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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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22: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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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是指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除涉密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依靠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由本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岗位数量、聘用条件、招聘方式、招聘时间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招聘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㈠编制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㈡负责招聘人员方案的组织实施;
㈢提出拟聘用人员的建议;
㈣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
㈤办理与公开招聘人员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参加应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㈠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资格、能力;
㈢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㈣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在参加招聘活动中,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㈠单位自行组织招聘;
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招聘;
㈢在各类人才交流会和专门网站上招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是:
㈠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㈡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㈢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测评或考核;
㈣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和个人身体状况,确定拟聘用人员;
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员;
㈥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㈦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
采取第十条(二)、(三)项招聘方式的,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拟聘用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单位可以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身体条件,但不得提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聘用标准,也不得设置其它歧视性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以及其它有关的人员,遇有与参加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禁任何人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在公开招聘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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