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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23: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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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也可用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不能计算平均成绩的,须达到医院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应聘者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专业知识》或《综合基础知识》成绩)×50%+面试成绩×50%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专业知识》或《综合基础知识》成绩+2.5分)×50%+面试成绩×50%
应聘者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经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九、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每个岗位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应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医院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体检。体检由医院组织,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
应聘者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考察工作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公示与聘用
(一)医院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医院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式期满无异议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2016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应聘者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列编聘用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应聘者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次公开招聘一律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及时发布,请予随时关注。
十二、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咨询电话:0471- 5182013 监督电话:0471-5182020
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监督电话:0471- 6946007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监督电话:0471-6944911
网报技术咨询电话:0471-6601158、6601168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201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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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表er04.xls
(25.5 KB, 下载次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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