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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机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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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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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机构的概念
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机关的总和。机关一般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元首等,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如果我们要给这一系列的机关安一个大的概念,那就是机构。
二、机构的种类
机构体系构成非常庞杂,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用合并分类的方法快速判断机构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比如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属于政府。所以可以合并为一类。以此类推,把所有的出现过人大都合并为一类,把所有出现过的法院都合并为一类,把所有出现过的检察院都合并为一类。而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只出现过一次,所以分别单列。
有考生可能会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该合并到哪一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和人大,那么接下来问题就变得非常容易,把它们合并到各自相应的大类中去即可。最后我们合并后的机构无非这么六类: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下图:

做题的时候,选项中凡是属于这六类中的,都是机构,反之则不属于。
【例题】目前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   )等。
A.统计局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新闻出版署
D.海关总署
【解析】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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