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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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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b]一、总则部分
[b](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
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b](二)公益诉讼的引入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b](三)证据制度的变化
1.电子证据
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
(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2)严格限制书面证言:只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物质:证人履行出庭义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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