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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未成年人生存空间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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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事背景】
  按照对未成年人生存空间的判断,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体系划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编织了一张未成年人保护网。然而,这部法律实施20多年来,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空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时代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 使未成年人的活动空间大为拓展,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时事观点】:
  空间的扩展首先表现为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生活空间的介入。 尤其是新媒体的兴起,让父母、老师和孩子生疏起来。以前, 父母只需要“偷偷”看一眼孩子的日记本,老师只需要找学生谈谈心或者安插几个“耳目”, 大体就可以掌握孩子的行为规律乃至内心世界。但是,现在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 ,孩子们总能熟练自如,大人们却常常不明就里,导致了成人社会的焦虑。
  这种焦虑并非空穴来风。有关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 ,或者互联网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屡见不鲜。的孩子在网上接触色情、暴力、恐怖等各种不良内容并非难事。 以前,很多父母会说不回家的孩子“难管”,但现在他们发现天天宅在家里上网的孩子也面临风险,网络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影响 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以前,父母、老师会希望,在社会与孩子之间建立起防火墙,把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限定在特定区域与人群的社区中。然而, 的成年人发现,即使是社区也充满着种种诱惑和风险。
  对比这样的改变,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构建的保护体系显得过于宏观,需要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社区等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范畴,并进行顶层设计与系统完善。借鉴先进理念, 我国有必要确立亲权原则和儿童利益原则, 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亲权原则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按照这一原则,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例如, 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儿童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原则, 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均应以儿童的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除此之外,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应包括专业的法规、 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以及专业的方法。 这五大内容强调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专门化,更强调的是其专业化。实现这两大原则、 五个专业要求,需要的不仅仅是人财物的优先投入,更是一个“用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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