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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个人缴8%,单位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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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5: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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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2015事业单位改革消息,包括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工资改革、养老金改革,更多事业单位改革精彩内容请关注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
近日,北京市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并轨后,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改革。
劳模退休不再提高退休金
根据《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
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办法》还规定,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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