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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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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4: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带来药品管理法知识内容复习与记忆口诀,帮助事业单位药学专业考生快速记忆药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考生通过本文对法律条款内容进行识记,了解其中的相关知识。
第十章  附则
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百零三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百零四条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百零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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