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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职权及中央各机关的任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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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职权及中央各机关的任期变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是一部常规考查的法,其作为根本法,法律效力最高。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结合法律的考试特点来看,重者恒重,新法大概率考。所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职权及中央各机关的任期本就是宪法的一个重要考点,并且有所改动,需要引起重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会的选举职权主要新增了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中央各机关的任期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各机关的任期的变化为一改加一增。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变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增: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例题:根据《宪法》的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以及国务院秘书长
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C.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主席及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D.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题答案为D。宪法规定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为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修改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不再规定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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