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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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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2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学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规的考点,在考试中一般考察的频率很高,考点考察也很细致,所以对于细节的要求很高,需要进行细致的把握,注意不要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等相混淆。
(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2)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有哪些?
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有三种: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区相当于省级单位,自治州相当于地级市,自治县相当于县级单位。一般在考试当中可能会出现民族乡或者自治乡之类的表述,均属于混淆项,不要相混淆即可。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通常是当地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含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由当地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
(3)民族自治权有哪些?
A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注意并不包含当地的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如西藏自治区的“一妻多夫制”就是对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变通执行。
C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区分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加之近几年对对其考察有所增加,所以要作为一个新的考点重点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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