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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0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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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生完成答辩后,考官根据其答辩的情况分别进行评分。评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其余考官评分的平均分为成绩。招聘岗位数与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之比1:1的,综合素质测试合格标准为60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五、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交通医院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体检结果无效并不予聘用。严禁用人单位干预体检医疗机构的体检结论,出现相关违纪情况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责。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应注意保密。收到复检要求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若体检的应聘人员已怀孕,可待应聘人员孕期结束后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办理聘用手续;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qhjt.gov.cn)、青海省交通医院网站(www.jtyy.qhjt.gov.cn)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省交通医院及省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与省交通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18年5月12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以及隐瞒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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