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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相关修改点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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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19: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总则相关修改点题目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相关题目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较多的题目,尤其是在2017年民法总则开始实行之后,对于民法总则的考察可能会成为之后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内容,本文为广大考生呈现民法总则的修改亮点。
A.9月1日、两年、三年 B.10月1日、两年、三年
C.9月1日、两年、五年 D.10月1日、三年、五年
作为我国首部民法总则,其中让人期待的亮点颇多: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同时也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等。故本题答案为B。
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首先,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是2年,而是3年。另外,关于未成年人造成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再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是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增加胎儿民事权利
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现行《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关于胎儿的遗产份额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胎儿有民事权利,但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活体。
3.监护制度
(1)遗嘱监护
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父母过世后,出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争抢监护或者拒绝监护的情形。
(2)成年意定监护
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3)撤销监护资格
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总则同时规定,监护资格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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