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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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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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