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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妇跳楼案看事业单位考点之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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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7: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面试水平,顺利进军事业单位面试考试。
上个月发生在陕西榆林的这出“待产孕妇从五楼坠下身亡”的悲剧,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关注。从9月3日榆林一院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产妇马XX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到家属的书面回应,在大家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会关注,这件事情到底该怎么解决?这就涉及到咱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会遇到的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患者自行取证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医疗诉讼从‘谁主张谁举证’发展到‘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心。
当然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绝不止医疗事故责任,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则司法考试里面常用的口诀,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记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品,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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