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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面试热点话题:监护人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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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4: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单位面试热点话题,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面试水平,顺利进军事业单位面试考试。
近日,乌鲁木齐一位母亲把5岁的女儿锁在家里,不料,女儿模仿动画片情景,撑开一把伞从11楼跳下,落到四楼平台上摔成重伤。目前,小女孩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
一个新手妈妈,把四个月的女儿背在胸前做饭,结果背带断了,女儿头朝下掉进热锅……
南京饿死两女童案宣判的槌声刚落,南昌洗衣机绞死两女童事件又在网上掀起波澜。两件涉及儿童无辜死亡的事件听起来是那么让人即心痛又无奈。4条生命的逝去都与监护人失职有着极大的关系。
一个国家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现代社会,“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已成为国际准则。当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就要对其“动真格”。我国抓紧出台制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无疑是应时应势之举,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当然,国情不同,也需理性看待,毕竟一纸提案能够断送人前程。法律需健全,不能瘸腿。
应该追究刑责的观点,直接导致了十三位委员在当下召开的政协会议上,联名提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据该提案牵头人李铀委员在提案中的说法,“目前,对这些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人都是理性动物,都会权衡利弊,义务与权利,职责与回报。“双腿健全”的政策与法律,自然人们就会去选择,生二胎也好,监护到位也好,心甘情愿自觉去实现社会属性。反之,“瘸腿”的法律,需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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