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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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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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