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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假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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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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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四、假释的意义
    (一)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它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
    (二)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
    (三)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五、假释的相关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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