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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给业主发过年费”应成小区自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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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7: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到年底,一些小区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购物卡或年货,多则两三百元,少则几十元。近日,有网友爆料,重庆南坪一小区真牛,给每户业主发1000元过年费,引来众多网友的羡慕,感叹别人家的业委会,还要给业主分钱。(1月17日《重庆商报》)
    给业主发过年费,并非是小区自掏腰包,而是得益于这些小区的业委会管理有方,经营有道,维权得力,小区给每户业主发过年费,均来自公共收益。
    比如,给业主发1000元过年费的这个小区,通过业委会的积极维权,拿回了被开发商占用的物管用户,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另有广告费、商家占道费等收入,几年来累计公共收益达百万元。相比之下,一些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圈地”,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特别是,业主自治能力不强,有的小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应该说,替小区全体业主维护公共物权,物业责无旁贷。问题是,现实情况表明,物业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境。殊不知,物业非常为难:开发商或居民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换言之,物业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代表业主打官司。
    可见,给业主发过年费,成小区自治样本。应推广这种做法,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并取得公共收益,让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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