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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概念和特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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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3: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 2014公共基础知识| 2014时事政治汇总|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
即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对于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交于谁仲裁、适用何种仲裁规则等,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仲裁具有灵活性
即仲裁在程序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不如诉讼程序严格,许多程序环节可以被简化,甚至省略。
(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仲裁庭组成人员一般对仲裁事项都具有保密的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事行为不会因仲裁活动而被泄露。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即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仲裁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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