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引进人才;
(二) 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
第八条 教师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