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徽农信社考试:票据法中与时间有关的考点总结
一、票据权利——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66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提示付款期限
1. 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期的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 本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 支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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